遺產稅繳不出來會怎樣?從申報到強制執行的死線時間軸
遺產稅不是一過世就要馬上繳,而是有一串法定期限。真正的「死線」是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後的 2 個月,所有解套方案都要在這段期間內提出。下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等條文整理:
| 時點 | 發生什麼事 | 你可以做什麼 | 依據 |
|---|
| 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內 | 辦理遺產稅申報 | 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 遺贈稅法第 23、26 條 |
| 國稅局接到申報書表起 2 個月內 | 國稅局調查、估價並核定稅額,寄發納稅通知書 | 趁這段時間盤點遺產中的存款、保險金與可動用現金 | 遺贈稅法第 29 條 |
| 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 2 個月內 | 繳清應納稅款 | 期限內可申請延期 2 個月、分 18 期以內繳納、存款繳稅或實物抵繳 | 遺贈稅法第 30 條 |
| 逾繳納期限 | 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 | 遇不可抗力等事由,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補申請延期或分期 | 遺贈稅法第 51 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 逾期 30 日仍未繳 | 移送強制執行 | 已無法再用延期方式拖延,只能盡快繳清或與執行機關協調 |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實際繳納期限以國稅局繳款書所載為準。
表格之外,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後果。第一,依遺贈稅法第 8 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人依第 50 條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個人已確定的欠稅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為 150 萬元以上),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可能被限制出境。遺產稅金額通常不小,拖過期限的代價遠比申請分期的利息高。
如果你要處理的不是遺產稅,而是綜所稅、牌照稅等一般稅目,延期與分期規定不同,可以看繳稅沒錢繳的滯納金算法與官方分期。
2026 年修法重點:分期不再限 30 萬元、遺產存款可多數決繳稅
網路上很多文章還寫著「遺產稅要 30 萬元以上才能分期」,這是舊規定。財政部新聞稿說明,總統已於 115 年(2026 年)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17 條之 1、23、26、30、41、51 條,其中和「繳不出來」最相關的是第 30 條:
| 項目 | 修法前 | 修法後(現行第 3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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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分期的門檻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 刪除 30 萬元門檻,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即可申請 |
| 分期期數 | 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 相同: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
| 分期利息 |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率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 用遺產存款繳稅 | 國稅局行政上比照第 30 條第 7 項多數決受理 | 明文寫入第 30 條第 7 項: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者,適用多數決 |
| 實物抵繳門檻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 | 仍為 30 萬元以上,且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 |
| 受贈人以遺產抵繳擬制遺產稅額 | 無專門規定 | 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資料來源:財政部 115 年 9 月 11 日新聞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現行條文、臺北國稅局修法前宣導稿。
第 30 條也寫明過渡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前發生、尚未結案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但依修正前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的,適用修正前規定。所以如果你家的遺產稅案件還沒繳完,可以直接依新制向國稅局申請,不確定時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詢問。

遺產稅繳不出來的 4 種官方解法:到手時間與成本比較
四種方法的差別,在於「要不要多付錢」和「要不要其他繼承人同意」。以下依遺贈稅法第 30 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整理:
| 方法 | 誰適用 | 額外成本 | 要誰同意 | 重點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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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繳納 | 繳納期限內需要多一點時間湊錢的人 | 條文未規定加計利息 | 納稅義務人申請、國稅局核准 | 只能延 2 個月,且要在原期限內申請 |
| 分期繳納 |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修法後無金額門檻) | 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國稅局核准 | 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任何一期沒繳,餘額會一次發單限期繳清 |
| 遺產存款繳稅 | 遺產中有金融機構存款者 | 不另收費,直接用遺產繳 | 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國稅局在應納稅額範圍內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到存款機構辦理 |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不足者 | 無利息,但財產按核課價值計算,可能低於市價 | 公同共有遺產適用同一多數決;受贈人抵繳擬制遺產稅額須全體同意 | 國稅局接到申請後 30 日內核定;核准後 30 日內要送齊文件 |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施行細則第 45 至 49 條。各國稅局作業細節以發單國稅局說明為準。
判斷順序很直接:遺產裡有存款就先用存款繳;存款不夠,再看延期與分期;現金缺口大、又有容易變價的財產,才考慮實物抵繳。這幾條路都比向外借錢便宜,而且不會在繼承人名下多一筆負債。
用遺產存款繳稅:多數決怎麼算才過關
很多家庭卡關的原因,是存款在過世的長輩名下,有一位繼承人聯絡不上或不肯配合。依現行第 30 條第 7 項,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時,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就能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應得全體同意」的限制:
- 繼承人過半數,而且他們的應繼分合計也過半數同意。
- 同意的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論。
國稅局的兩個官方例子,剛好說明「人數」與「比例」都要算清楚:
| 情境 | 繼承人 | 提出申請的人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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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國稅局例 | 配偶與子 A、B、C、D 共 5 人 | A、B、C 3 人,應繼分合計 3/5 | 人數過半、應繼分過半,符合;國稅局在應納稅額 250 萬元範圍內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
| 臺北國稅局例 | 子女 A、B,及已過世子女 C 的代位繼承人 D、E,共 4 人 | A、B 2 人,應繼分合計 2/3 | 應繼分過半但人數只有一半、也沒有「超過」三分之二,不符合;再取得 D 同意後才過關 |
資料來源:財政部轉載高雄國稅局新聞稿、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申請方式是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填寫申請書及同意書,向發單的國稅局提出;國稅局在應納稅額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再持證明書到存款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拿到證明書後仍要在繳納期限內到銀行完成繳款,否則一樣會逾期。
遺產稅分期利息怎麼算?和滯納金比一比
分期最常見的疑問是「利息會不會很重」。依第 30 條第 3 項,分期稅款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公式是:每期本稅 × 計息天數 ÷ 365 × 利率。
以應納遺產稅 180 萬元、申請分 18 期、每期 10 萬元為例,利率借用臺北國稅局分期試算範例所用的年利率 1.725%(該稿發布於修法前,實際利率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繳納時點 | 計息天數(約) | 當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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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期在原繳納期限前繳 | 0 天 | 0 元 |
| 第 2 期(期限後約 2 個月繳) | 63 天 | 100,000 × 63 ÷ 365 × 1.725% ≈ 298 元 |
| 第 10 期(期限後約 18 個月繳) | 549 天 | 100,000 × 549 ÷ 365 × 1.725% ≈ 2,595 元 |
| 第 18 期(期限後約 34 個月繳) | 1,035 天 | 100,000 × 1,035 ÷ 365 × 1.725% ≈ 4,891 元 |
| 18 期合計 | 以每期間隔約 61 天估算 | 約 4.4 萬元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3 項公式手算,天數為估算值;實際天數依國稅局核准的各期繳納期間計算。
對照之下,如果什麼都不申請、直接拖過期限,滯納金每 3 日加 1%,逾期 30 日就累積到 10%,180 萬元的稅會多出 18 萬元滯納金,還要加計利息並被移送強制執行。分期 3 年左右的利息約 4.4 萬元,代價差了 4 倍以上。要注意的是,核准分期後任何一期沒按時繳,國稅局會就未繳餘額一次發單,限 10 日內全部繳清(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所以期數寧可排寬一點。
實物抵繳划算嗎?按核課價值計算可能吃虧
實物抵繳是拿遺產中的土地、房屋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財產,直接抵繳稅款。條件是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而且只能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並在繳納期限內提出。
關鍵在價值怎麼算。依施行細則第 46 條,用繼承來的境內課徵標的物抵繳,抵繳價值以核課遺產稅時的價值為準;而依遺贈稅法第 10 條,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通常低於市價。另外,課徵標的物如果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比死亡日低,可抵繳的稅額會依第 30 條第 4 項按比例限縮。
用一個假設數字說明:應納遺產稅 300 萬元,現金全部不足,拿一筆核課價值(公告土地現值)400 萬元、市價約 700 萬元的土地抵繳。依施行細則第 48 條,抵繳價額超過應納稅額的部分,要等國有財產署處理變價後,按超過部分占抵繳價額的比例(本例 100 萬 ÷ 400 萬=25%)退還賣得價款淨額。如果土地最後賣得淨額 700 萬元,可退約 175 萬元;換成自己先賣地、繳完 300 萬元的稅,可保留約 400 萬元。差額就是實物抵繳的隱形成本,而且退款時間取決於變價進度。
所以實物抵繳比較適合市價和公告現值差距不大、或本來就難以出售的財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施行細則第 44 條另有抵繳規定)。市價明顯高於公告現值的都市土地,先評估延期、分期或出售部分持分會比較划算。
繼承的房屋還沒過戶,能先拿去貸款繳遺產稅嗎?
這是「現金卡在房子裡」的家庭最常問的問題。答案是:原則上不行,原因有一整串法條連在一起:
- 遺贈稅法第 8 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申請繼承登記,要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房屋還沒登記到繼承人名下,銀行就沒有辦法讓你設定抵押。
- 遺贈稅法第 41 條之 1:部分繼承人可以按自己的法定應繼分先繳部分稅款,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稅款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也不得就該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抵押權正是一種負擔。
- 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與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法律留的例外在遺贈稅法第 41 條: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的,可以提出確切納稅保證,或同意以符合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這是把不動產押給國稅局擔保稅款,不是押給銀行借現金,適用與否要個案向國稅局申請。
結論是,遺產稅繳清前,能用來借錢的只有繼承人「自己名下」的資產,例如自有房屋增貸、保單借款或個人信貸。另外,依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受益人領到的壽險理賠,常是家族湊稅款最快的一筆現金。
遺產稅繳不出來的 6 個處理步驟
把上面的規定串起來,可以照下面的順序處理,越前面的步驟成本越低:
- 確認核定稅額與繳納期限:看清楚繳款書上的應納稅額與期限,期限是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 2 個月。
- 盤點遺產存款與保險金:列出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以及受益人可領的壽險理賠,算出現金缺口。
- 遺產有存款就申請存款繳稅:取得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過半數,或應繼分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向發單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 現金不足就在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只差一點時間就申請延期 2 個月;缺口較大就申請 18 期以內分期,期數排寬一點避免違約。
- 稅額 30 萬元以上再評估實物抵繳:比較抵繳財產的核課價值與市價,差距大就不划算。
- 最後才用自有資產借款補缺口:只動用繼承人自己名下的資產,比較利率與還款期間後再決定。
過程中有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或直接到發單國稅局詢問自己的案件適用哪一種方式。
什麼時候才需要借錢繳遺產稅?成本比較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借錢才可能合理:官方方案都用過了仍有缺口,而且繼承人自己有穩定的還款來源。即使如此,也要先比成本:
| 方式 | 利息或成本 | 適合誰 | 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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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存款繳稅 | 不另收費 | 遺產中有存款者 | 需達多數決門檻 |
| 延期 2 個月 | 條文未規定加計利息 | 只差一點時間湊錢者 | 只能延一次 2 個月 |
| 分期 18 期以內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 多數繳不出來的家庭 | 任一期沒繳,餘額一次發單 |
| 保單借款 | 依保單約定利率 | 繼承人自己有具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 | 未還款會侵蝕保障 |
| 自有房屋增貸或二胎 | 依銀行或資金方核定 | 繼承人名下有不動產者 | 以自住房屋擔保,還不出來風險高 |
| 民間借款 | 約定年利率超過 16% 的部分無請求權 | 不建議 | 易遇高利與詐騙 |
| 什麼都不做 | 逾期 30 日滯納金 10%+利息 | 不建議 | 移送強制執行、不能辦繼承登記 |
民間借款利率上限依民法第 205 條;其他借款成本依各機構核定。
如果真的要用自己的資產週轉,可以先了解保單借款的利率、額度與風險、房屋已有貸款還能再借的二胎條件,以及法定利率 16% 上限與重利風險。任何聲稱「繼承房屋不用繳稅也能先貸」的管道都要高度警覺,因為依前述法條,遺產稅繳清前不動產不能移轉,也不能設定負擔,這類說法多半涉及違法或詐騙。
同一段時間如果還有其他帳單壓力,例如健保欠費,也可以參考健保費繳不出來的分期與紓困方式,先把政府提供的無息或低息方案用完。
遺產稅繳不出來常見問題 FAQ
遺產稅繳不出來會怎樣?
遺產稅應於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逾期每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並加計利息,逾 30 日仍未繳納就移送強制執行;遺產稅未繳清前,也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可以分期嗎?2026 年修法後還要 30 萬元以上嗎?
可以。2026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刪除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能分期的限制,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遺產稅分期要付利息嗎?
要。申請分期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可以用爸媽留下的存款繳遺產稅嗎?其他繼承人不同意怎麼辦?
可以。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向發單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不必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實物抵繳是什麼?用房地抵稅划算嗎?
實物抵繳是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就現金不足部分以遺產中的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抵繳。繼承財產以核課價值計算,土地多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市價明顯較高通常不划算。
繼承的房子還沒過戶,可以先拿去銀行貸款繳遺產稅嗎?
原則上不行。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部分繼承人先繳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全部稅款繳清前也不得設定負擔。可行的是動用繼承人自己名下的資產,或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稅延期繳納要付利息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必要時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 2 個月;加計利息的規定是針對分期繳納,延期條文未規定加計利息。實際以發單國稅局核准內容為準。
欠遺產稅會被限制出境嗎?
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個人已確定的欠稅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則為 150 萬元以上,且符合稅捐保全等法定要件時,財政部得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
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適用以發單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涉及遺產分割或繼承爭議,建議諮詢地政士、會計師或律師。